【用戶】陳小逸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 鄰地界址 。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