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Lin】評論
3.1.2 承包商應與有關之公共管線單位直接聯繫,必要時洽請工程司協助,於各施工階段進行合作。由承包商施作保護之公共管線,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施工前 30 日,聯繫該公共管線之主管單位。3.1.3 依契約規定不屬於承包商遷移之公共管線,由管線所屬單位負責遷移。承包商應負責在預定遷移日期前,與管線主管單位聯繫。(1)若遷移設施僅有一個管線單位使用時,最少應提前 30 日與該管線主管單位聯繫。(2)若遷移設施為多個管線單位所共用時,最少應提前 60 日聯繫。遷移工作中若包括路燈,最少應提前 90 日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