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陳哲仁】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7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關於比例,可以參考
【米奇】評論
第67條第1項第17款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40Ⅰ(第7款)-------->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