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 Yu Zhan】評論
民法規定的是人的權利與義務需先有繼承人的身分,才有把該繼承權力拋棄的事情產生(也就是要有果必需先要有因),連繼承人都不是,又怎麼主張與繼承有關的權力?所以民法第1147條就定義了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只要還沒有死人(包含法律上的死亡宣告),是沒有任何繼承權利可主張的。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總歸一句...被繼承人都還沒死,你那來的繼承權?,沒繼承權那來的拋棄?。
【Frank】評論
連交往都沒有何來分手
【David Yeh】評論
1174條自知悉其「得繼承時」三個月內可拋棄繼承不就也在講被繼承人死亡前之可能嗎? 例如長者還在 就有A兒子放棄繼承 由A的兒子B繼承這樣回答這題選A是否就成立?我知道1175條這樣寫 但是文字上我理解起來覺得矛盾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