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第 283 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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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當事人在訴訟上自認的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基礎,他造當事人無庸負舉證責任 V民事訴訟法 第279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