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就消費者申請調解之要件,調解委員會之組織及成員,以及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予以規定,至有關調解之進行問題,則在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補充規定,授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頒「消 費爭議調解辦法」,以資依據。其要旨如下: ◎書表申請調解:消費者應以書表載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申請調解。 ㈡◎任意調解原則:消費爭議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㈢◎訂定調解期日:調解委員會自申請之日後,應於十五日內決定條解日期,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協同調解及參加調解: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而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
【Si-Yu Lai】評論
(A)、(B)第 44 條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Show】評論
請問 那怎麼有分 申訴 ? 消費服務中心?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又有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