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25
【tea7985】評論
截取樓上網址的一小段茲憲法關於監察委員由人民間接選舉產生,對司法院、考試院之人事同意權以及因中央民意代表身分所享有之言論免責權等規定,因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而停止適用。基於上述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