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岡洋子】評論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永佃權是中國傳統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為條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的沒有期限的耕作和防護的權利。也就是說,永佃權是指長期或永久地對他人不動產土地行使充分權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給付租金條件者,又稱之為永借權。永佃權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一種法律模式。 典權是指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交由典權人,典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典價後對出典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摘自MBA智庫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