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S97336369】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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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opher】評論
比較相關題目考點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106 地特 五等 法學大意
【derek801204】評論
第 10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