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1)要物行為:又稱為踐成行為或現實行為,乃於意思表示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2)不要物行為:又稱為諾成行為落非現實行為,乃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Neal Caffrey】評論
(A)民法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由條文可知贈與要成立,必須一方無償給與,他方允受才算,且契約行為必須雙方意思互為表示一致。
【Lina Rain L】評論
贈房子 就沒辦法要物?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要物契約(踐成契約)=除合意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例如: 使用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押租金契約、寄託契約、質權設定契約等。不要物契約(諾成契約)=合意即可成立,例如: 贈與契約、保證契約、合會契約、租賃契約、僱佣契約、一般動產買賣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