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盈螢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一)審議式民主的意涵又稱「商議式民主」與「行政民主」的審議式民主,可分為兩個部份來界定:其一就是「民主的決策應該建立在公共審議的實質過程。在這期間,支持或反對某個政策,都必須說明理由,且是以能否增進公民之共善或社會正義的角度來說明理由」;其二則是「所有受到決策所影響的公民或代表,都應該有資格參與集體的決定」。申言之,前者乃「審議」面向,而後者乃「民主」面向。(二)審議式民主的運作模式其運作方式,便是在公民會議中進行如下的程序:由利害關係人組成約12到20人的焦點團體。由專家提供或對相關的政策資訊進行解說。由焦點團體的成員自行閱讀相關訊息並進行辯論。等參與者經過一番慎思明辨之後,再進行表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