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co Li】評論
第25條第5項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Sue】評論
D 為什麼對呢?
【@@】評論
回樓上:下面的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縱逾期居留,仍得依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 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