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裝隻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20 條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21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47.被保險人因墮胎所致死亡,保險人可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的是下列哪一保險? (C)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墮胎』所致~疾殘流死~【疾病、殘廢、流產、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所致~傷殘死~【傷害、殘廢、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