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ng-Chu Ho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實施細則第14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