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警察甲受理民眾乙持驗傷單報案,聲稱其被丙毆傷,並稱有證人丁在場目睹,表示要提出告訴。警察甲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證人丁得採取下列何種作為?
(A)使用到場詢問通知書通知丁到場
(B)告知丁如不到場得逕行拘提
(C)丁到場接受詢問應命具結
(D)如丁恐因自陷於罪而拒絕證言時,應命釋明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013
統計:A(67),B(1),C(8),D(1),E(0)

用户評論

【用戶】stupid kitt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A)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C)第 183 條 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 命具結以代釋明。(D)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刑訴196-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上面是警察詢問證人時的規定,注意到了嗎?沒有183條!183條是是檢座和法官在用的!證人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不講話,要向長官解釋不講的原因。證人在警察面前不講話,不需要解釋,警察只是個服務業,顧客做事不需要向警察解釋。警察被刑訴法(ex:159-2、159-4)看不起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嗚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