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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最長多少期限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
(A) 1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
統計:A(2),B(0),C(4),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Preciouswe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土徵條例 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 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 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 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 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