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題目所指的是學說上的"好意施惠"。所謂好意施惠關係,為當事人間的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意思,無受其拘束的意思。換言之,好意施惠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其實都根本沒有成立契約的意思非屬於契約關係,如同§154但書所說的: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為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關於此點,當事人得以明示為之,大都是無償,僅為相互照顧式、道德上及感情上的約定。(網路上找到的,有錯請糾正~謝謝!~)
【鍾嘉琳】評論
這算要約嗎?可否適用154條後段解釋,請高手幫忙解疑,謝謝。
【Shih-Han Hua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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