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第 299 條 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Eric David Ki】評論
回樓上,就算訴願決定和訴願人的請求相反,受理訴願機關也是可以經訴願人申請而停止執行,同時,訴願人開始進行行政訴訟程序。依訴願法93,停止執行的原因是難以回復的損害而且急迫且非重大公益,而不在於訴願人的請求和訴願決定是否一致。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補上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第299條(假處分之限制)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D)。看116條第116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1)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處分之執行,於行政爭訟救濟程序開始後:(A)行政法院在一定要件得命停止執行(B)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C)訴願機關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D)得請求行政法院裁定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