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公告後多少日內將整治場址列冊,送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閱覽,並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A) 7 日
(B) 10 日
(C) 15 日
(D) 3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各級主...

【用戶】S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2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後七日內將整治場址列冊,送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閱覽,並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