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0.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下列應變必要措施。下列哪些應變必要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污染行
【評論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5條第2款:「...
【評論主題】46.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公告後多少日內將整治場址列冊,送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閱覽,並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載於土
【評論內容】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2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後七日內將整治場址列冊,送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閱覽,並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評論主題】33.依農田水利法規定,在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棄置廢土或廢棄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多少額度之罰金?(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處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法 第27條 第1項: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農田水利法 第16條 第1項: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禁止為下列行為:一、填塞圳路。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構造物。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五、採取或堆置土石。六、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或功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