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農田水利法第 16 條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
【S】評論
農田水利法 第27條 第1項: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農田水利法 第16條 第1項: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禁止為下列行為:一、填塞圳路。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構造物。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五、採取或堆置土石。六、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或功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