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ickbin Ch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十四 條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不具通信性質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