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試述 GPWS 系統之運作方式。(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4876
統計:A(913),B(2094),C(575),D(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生效力

用户評論

】評論

我是這樣記,國家賠償責任可分為:1要件:有公務員(最廣義)、執行職務時、故意/過失(故意/重大過失國家可向公務員求償)、不法行為、侵害人民權利(=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因果關係。......本是公務員(故意/過失)責任,應由公務員賠償(然人民向公務員求償有難得償之虞),於此國家先代公務員給予人民賠償,即為代位責任。2公有公共設施要件:限於生命身體財產 受損害、管理/設施有欠缺(=不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因果關係。......公有公共設施(幾乎都外包給業者)的瑕疵,在賠償方面要找到人負責真難,所以應該視為國家在管理/設施有欠缺,故人民應直接向國家求償,謂自己責任。

艾莉】評論

1、代位責任說(過失責任說):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任,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2、自己責任說:視公務員如國家手足,其執行職務,因違法造成之民事賠償責任,不以個別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成立為前提,國家應負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係國家自己的責任,而非國家帶公務員負責之關係。參考來源: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676310

fofx】評論

整理: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者,稱為代位責任說(過失責任)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不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者,稱為自己責任說(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