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洪小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4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