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典】評論
2007-12-20 業者未依規定 最高罰50萬元〔記者陳曉宜、劉力仁、范姜群閔/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案」,強制要求大客車、遊覽車客運業應投保乘客責任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哈魯同學】評論
公路法第65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