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2014年釋字第718號解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國家應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秩序產生影響與衝突,主管機關為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應預為綢繆,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故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若立即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不符《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改寫整理自「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釋憲案〉
【題組】4.依上文判斷,室外集會、遊行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是基於什麼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1006
統計:A(8),B(5),C(18),D(12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