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 Loïc】評論
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或為總標價與本法第五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二、部分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該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百分之七十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