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ncent Fe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訴188:「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行訴188:行政訴訟之「裁判」,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直接審理原則)行訴188:行政訴訟之「裁判」,原則上應本於言詞辯論(言詞審理原則)而為裁判行訴188: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用戶】七里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判決裁定行政法院為之法院、審判長、受命、受託法官為之言詞辯論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判決書 對外宣示不限定書面做成,無一定格式(如:批示、通知、命令) 不必宣示內容:對實體上爭點之裁斷內容:非實體上的爭點出自:吳庚(2015)。行政法。臺北市:三民。
【用戶】(107一般行政高普雙榜)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關於言詞辯論的整理--整合憲法和行政法】A. 訴願→書面審理(訴願法第63條),訴願機關可視情況舉行言詞辯論(訴願法第65條)B. 交通裁決事件→得不舉行言詞辯論(行訴237-7條)C. 行政簡易訴訟、通常訴訟:必要的言詞辯論(行訴法第188條第1項)D.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行訴法第188條第3項)E.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訴法第253條),特殊情況才舉行言詞辯論(行訴法第253條但書)F. 大法官解釋憲法:必要時得舉行言詞辯論(大審法第13條第1項)G.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不在此限。(大審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