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喬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09 條 (選舉法庭與再審)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訴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用戶】簡維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選罷法相關條文第 101 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之提起)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第 102 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效果)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限。第 103 條 (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
【用戶】蔡惠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00年有修法,新條號,內容如下:第127條(選舉法庭與再審)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