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第 18 條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一、(B)駛往海關驗關繳稅。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三、(A)買賣試車時。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第 19 條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C)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十五日。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D)臨時牌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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