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自申請核准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多少時間未開始募集,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A)三個月
(B)六個月
(C)八個月
(D)九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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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國內募集。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三、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非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第 19 條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一、自申請核准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十五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二、經營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情事。四、期貨信託事業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或通知受益人,並申報主管機關。五、其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於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期貨信託事業經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