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準備複試Q】評論
會核: (一)凡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 (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三)會稿單位對於文稿(件有不同意見時,應即提出,再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結簽)後,送請首長(主管)決定;會辦單位不宜在文件(稿)上逕予修改。 (四)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五)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