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女年 17 歲,未婚,原與父母同住在臺中市。北上就讀某高級中學,與同學乙租屋同住於新北市。甲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時,所為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請附理由詳加論述之。
【題組】⑴甲以其法定代理人所給之零用錢新臺幣(下同)6,000 元,向通信行丙購買手機一台。(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6552
統計:A(2),B(0),C(1),D(26),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