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Ying】評論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C.Y H】評論
Me,too. Why....?
【冀莫霏】評論
我是選(B) 莫名其妙
【Jie Hsieh】評論
如果對地方制度法還算熟就會發現,有關直轄市,對口單位通常會是行政院。有關縣(市),對口單位通常會是內政部。有關鄉(鎮、市),對口單位通常會是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