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顏嫥妤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甲受有的利益就是因為不用登台演唱而不需支出原本應該支出的住宿費和交通費也就是如果甲可順利登台演唱 甲可獲得的實際收入是演唱的報酬 - 住宿費 - 交通費 而不是演唱的報酬因此乙可以主張應該要再扣除交通費和住宿費
【用戶】FK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事損害賠償範圍: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損益相抵-與有過失-生計酌減本題:歌星甲喪失報酬(所失利益)-住宿費車馬費(損益相抵,也就是歌星甲自己本來就要負擔的,就像上班的交通費和房租的意思一樣,本來就要自付,除非說當初接演時有講好報酬包涵住宿費車馬費,如果報酬包涵,那此題住宿費車馬費會是所失利益。)例題:甲有A車市價10萬,賣給乙預計1/7交付A車,買賣價金是12萬但運費由甲負擔5千,在1/3時甲的A車被丙撞毀,丙要付多少損害賠償金額?A車市價10萬(所受損害)+買賣價金是12萬-10萬市價=2萬(所失利益)—運費5仟(損益相抵)=11萬5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