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璇】評論
第16條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不放棄!】評論
社會工作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