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18: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應註銷或撤銷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5年銷毀重點,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
【用戶】誠誠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n年內註銷或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