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洪榮德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份不加勸阻而不 報告警察機關者。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