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奕程】評論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羅佑宗】評論
A:少了防止再犯之情形
【劉正宗】評論
原本題目: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應以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為限(B)警察於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時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應通報其戶籍地 警察機關(C)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 3年內為限(D)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如遇抗拒,尚無強制規定修改成為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應以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為限(B)警察於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時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應通報其戶籍地 警察機關(C)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年內為限(D)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如遇抗拒,尚無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