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規定,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B)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C)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D)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堅持】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選項C)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