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B)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C)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D)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非常困難0.11054
統計:A(29),B(51),C(382),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全民健保被保險人之類別、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救濟過程、性別工作平等法

用户評論

PO Chang Pan】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Chichi Cheng】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3.12.11修正第 14 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第 15 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