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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中斷之原因?
(A)天災
(B)請求
(C)承認
(D)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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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看完整詳解

加油瑄瑄】評論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滅時...

小花】評論

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民法第129條):(1)請求:但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2)承認:此係指受時效利益的當事人(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認許與絕對性,並無視為不中斷的情形。其權利之意思表示。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其效力具有確定性。(3)起訴:但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A.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但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2條)。B.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但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