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之對外國人收容,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相關機關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而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相關保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知其指定之在臺親友或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關
(B)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不服處分之司法救濟途徑
(C)內政部移民署應於 48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D)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處分收容之原因與法律依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4865
統計:A(2),B(3),C(64),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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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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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第 38-6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