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借錢給乙,但為避免乙到期欠債不還,爰要求乙開立發票日為 104 年 2 月 1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分別為臺北市與新北市之一紙新臺幣壹百萬元支票予甲。隨後甲於104 年 2 月 3 日背書轉讓予丙,丙再於 104 年 2 月 10 日背書轉讓予丁。試問:
【題組】⑴債務償還日期屆至後,丁應於何日前為付款提示,方得保全追索權?(10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