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 Zhi Liao】評論
a沒有教師,教師是教師法
【魚】評論
名 稱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但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未具本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幼兒園或學校應將其調整至適當職務,仍不能勝任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應符合本法各類人員資格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應具擬任工作所需之相關知能。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