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有下列情事,何者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的規定,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A)有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B)有性侵害行為,被起訴
(C)行為不檢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D)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7723
統計:A(81),B(406),C(162),D(150),E(0)

用户評論

nana870828】評論

第 8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