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締結後調整契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得任意片面調整契約內容
(B)締結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因情事重大變更,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
(C)行政機關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片面調整契約內容,且無須補償相對人損失
(D)法律未明文規定,故雙方當事人均無法以任何理由調整契約內容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70381
統計:A(11),B(1376),C(20),D(1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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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條(行政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利)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147條(情事變更後契約之調整或終止)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