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默】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n時,得為即時強制。n即時強制方法如下:n一、對於人之管束。n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n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n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Andy】評論
行政法§36第二項
【Jino Jhu(107普】評論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D)三、收繳、註銷證照。(B)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A)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C)對人之管束,是即時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