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有關現行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國家賠償時,得向賠償義務機關或行政法院為之 
(B)賠償義務機關若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應作成和解書,該項和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C)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D)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 療費或喪葬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8219
統計:A(7),B(92),C(13),D(222),E(0)

用户評論

【用戶】ula777777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協議書

【用戶】yuki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好扯的陷阱,我也中了!

【用戶】anita13246579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