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7.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若縣長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5 年,其職務應如何處理?
(A)由行政院停止其職務
(B)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C)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是否停止其職務
(D)由縣議會決議是否停止其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7467
統計:A(120),B(474),C(170),D(27),E(0)

用户評論

【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第78條(地方首長停職之情事)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